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 2011-06-2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作为中、小学教师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
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5)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后,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后,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1)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履行教师职责;
(2)大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2年,取得本科学历满5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4)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本科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5)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小中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或1979年底以后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初聘相应的教师职务:
(1)中师(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二级教师;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一级教师;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一级教师;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小学高级教师;
(5)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二级教师;
(6)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二级教师:
(7)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二级教师;
(8)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一级教师;
(9)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一级教师;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良好(合格)”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符合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外语条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
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有特色,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教学工作
1、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正确的质量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 教研科研工作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或参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育教学参考资料;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研究,有课题总结,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二条  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培养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
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音、体、美、劳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
1、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观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采系统担任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工作。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重次,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教研科研工作
具有创新意识,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过[或在县、区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过]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或参加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其经验在校际以上范围内交流推广;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编写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第五章 破格评审小学高级、中学一级
教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破格评审类型
1、1979年底前参加工作,高中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2、取得中师学历不满9年,教龄重5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3、1979年底前参加工作,中师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不满4年,教龄12年以上,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5、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满4年,具备第二章第五条之第一项规定的学历,但不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6、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满3年,具备第二章第五条之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但不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符合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破格申报评审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或第四章规定的正常晋升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校级(不含)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论文[包括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4、参加编写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至少承担其中一个章节不少于万字)。
5、积极参加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写出有一定质量的实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六章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
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教育工作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
1、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一次大循环或二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三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等工作。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期间,开过校际以上的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二十条 教研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各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四分之一)。
2、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必须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三等及以上奖励]。论文内容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3、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2篇;
4、参加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学参考资料,本人参编2万宇以上。
5、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重篇。
第二十一条 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培养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培养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章 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
职资格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破格评审类型
1、大学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2年,取得本科学历不满5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197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5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3、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取得大专学历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取得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4、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5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5、大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已满3年但不足5年,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6、破格评审“小中高”不具备第二章第五条第3项之(5)规定的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或符合上述规定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已满3年但不足规定任职年限,申报评审“小中高”,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任观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规定的正常晋升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1、在学科的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二分之一)。
4、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刊物至少2篇)。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5、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一等奖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3篇。
6、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省级及以上刊物)。
7、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及以上范围内推广。
8、开过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高度评价(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9、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上获一等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35岁(不含)以下中青年教师在符合正常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有关条件前提下,要注重考查其职业道德、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发展潜力等综合素质。其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等方面,按照第七章“破格评审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要求”执行,在表彰奖励方面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双破格,但必须符合四条以上破格评审条件(其中至少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一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也可视作教研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九条 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96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才能评聘小学高级教师;195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上述人员不实行学历破格(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三十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
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对伪造学历、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不低于本条件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教师队伍情况的补充规定,并报省职称办、省教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职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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